导读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的状态。近年来,过桥资金以其期限短、含金量高、资金回报高、风险较容易控制的特点受到了广大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的追捧。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高,所以有些放贷者为了更高的收益铤而走险,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
案件回放
案例1
2010年3月30日至2014年5月12日,朱某某先后假借“住房装修”、“种植茶叶周转金”为由分别向工商银行漳平支行贷款45万元、漳平信用社贷款20万元,并以高利转借给李某等人,从中牟利,违法所得共计17.455119万元。经法院审理,朱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判决:一、朱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追缴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551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
2008年至2012年12月,杨某在先后担任湖南省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渔口信用社信贷员、负责人、主任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状况、借款用途,通过伪造担保合同、借款人私章、变造借款人身份证等方式,向常某等68人发放贷款653.4万元,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杨辉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总结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上述人员构成该罪是因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等。高利转贷罪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且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
律师提示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尤其高利转贷行为,行为主体往往不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法律不因不知而不定罪,提高法律意识,杜绝法律风险。